理事長經歷 理監事名錄 組織章程
  新北市觀光協會 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二 條 本會為增進新北市觀光事業發展,發揚固有優良傳統文化,提昇國民休閒旅遊品質,促進地方繁榮,進而解決就業問題以改善生活品質素養,建立安和樂利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板橋區南雅南路一段六十七號三樓,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觀光事業發展,發揚固有傳統文化。
二、為業者爭取合法之經營權益,以配合政府推展週休二日,促進地方繁榮,增加就業機會。
三、輔導業者改善經營,提升服務品質,發展本市觀光旅遊事業。
四、與國內外相關單位做會務交流學習相關事項處理,提升國際形象。
五、有關觀光文化,旅遊事業之運作、觀摩、協調、配合、定訂、區域、遊程及資訊服務之推展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新北市行政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且符合本會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會費後始為個人會員,會員因事得向本會聲明退會。
二、榮譽會員:凡設籍新北市行政區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三、凡設籍新北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繳納入會費並經理事會通過者。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 七 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背本章程或其它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前項選舉,得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並將參考名單所列候選人即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圍選,並預留與應選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監事會主)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三、 事 業 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年度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後再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件
第卅七條

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97122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北縣政府98年元月17日北府社團字第0980033207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因應「臺北縣」改制更名為「新北市」,本會因應改制更名為「新北市觀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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